一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则,纳税人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:
1、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、完成出售的;
2、全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;
3、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。
对契合以下条件之一的,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:
1、已竣工检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,已转让的房地产修建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修建面积的份额在85%以上,或该份额虽未超过85%,但剩下的可售修建面积现已出租或自用的;
2、获得出售(预售)许可证满三年仍未出售完毕的;
3、纳税人请求刊出税务挂号但未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;
4、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)税务机关规则的其他状况。
对前款所列第(三)项景象,应在处理刊出挂号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。
二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一般应获取的材料清单
1、房地产转让收入明细表附相关证明材料;
2、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表附相关证明材料;
3、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明细表附相关证明材料;
4、前期工程费明细表附相关证明材料;
5、建安工程费明细表附相关证明材料;
6、基础设施费明细表附相关证明材料;
7、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表附相关证明材料;
8、开发直接费明细表附相关证明材料;
9、利息支出明细表附相关证明材料;
10、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交纳状况明细表附相关证明材料;
11、企业证明材料:
(1)开发项目立项批复;
(2)预售价格核准批复
(3)商品房销(预)售许可证;
(4)土地使用权证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;
(5)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检查批准书;
(6)修建工程规划许可证、修建工程开工许可证;
(7)项目工程预算、概算书;
(8)项目竣工决算报表,工程竣工备案表;
(9)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