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

2021-09-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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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研讨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依照税法规则在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发作的研讨开发费用的实践发作额基础上,再加成必定份额,作为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。

二、依据国税发〔2008〕116 号文第七条的规则:

企业依据财政会计核算和研制项目的实践状况,对发作的研制费用进行费用化或本钱化处理的,可按下述规则核算加计扣除:

1、研制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构成无形资产的,答应再按其当年研制费用实践发作额的 50%,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交税所得额。

2、研制费用构成无形资产的,依照该无形资产本钱的150%在税前摊销。除法律还有规则外,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。

三、企业研讨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需求的材料:

1、自主、托付、协作研讨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讨开发费预算;

2、自主、托付、协作研讨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状况和专业人员名单;

3、自主、托付、协作研讨开发项目当年研讨开发费用发作状况归集表;

4、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、托付、协作研讨开发项目立项的抉择文件;

5、托付、协作研讨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;

6、研讨开发项目的功效状况说明、研讨成果陈述等材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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